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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111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华
联系方式:028-37496373
注册时间:2004-02-13
公司地址: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临江路12号
简介:
许可项目:乳制品生产;饮料生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牲畜饲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牲畜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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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魏冬与郑州振华乳业物资有限公司、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豫01民初466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11-29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易魏冬诉被告郑州振华乳业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移送我院。我院受理后,被告振华公司在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并以此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我院于2019年2月2日作出(2018)豫01民初4661号民事裁定,裁定中止审理。现恢复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20163063××××.6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并销毁涉案库存产品、生产设备和模具;2、判令被告二停止使用涉案产品;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3万元,被告二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公证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1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箱子(1)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7年7月28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3××××.6,设计人:易魏冬),该项专利一直按时缴纳年费,至今有效。原告使用该专利生产的产品新颖、时尚、实用性高,深受消费者喜爱,投入市场后取得较好的市场效益。被告一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制造、销售给被告二并在其用户处安装与本专利相同的箱子产品,用于后期配送牛奶。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根据《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易魏冬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钱红军 审判员张永杰 审判员张海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彩丽
判决日期
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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