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特利(天津)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康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豫0102财保2496号
判决日期:2019-11-29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伯特利(天津)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324084元或等同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伯特利(天津)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康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2408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以上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请求;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耿红丽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沙丹
判决日期
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