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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安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吕新茹
联系方式:0372-3907291
注册时间:1997-03-31
公司地址:安阳市殷都区华祥路一号
简介:
火力发电、热能生产、调试、运行、技改工程、电力、热力供应及销售;电力技术推广服务;能源项目开发;机电设备租赁及销售;废弃物(不含医疗、危险及电器、电子产品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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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平、蒋惠平等与陈惠英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豫0503民初3312号         判决日期:2019-11-29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俊平、蒋惠平诉被告陈惠英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俊平、蒋惠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媛,被告陈惠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俊平、蒋惠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惠英立即协助两原告办理领取父亲陈庆文的抚恤金、丧葬费的手续;2、请求判令抚恤金、丧葬费在扣除已花费的丧葬费用后,归原、被告三人所有,并平均分配;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惠英承担。事实与理由:两原告与被告陈惠英是兄弟姐妹关系,原、被告母亲肖素梅已于2016年11月去世,原、被告父亲陈庆文于今年5月5日去世,原、被告父亲生前是安阳市电厂工人,现留有单位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费待领取,由于被告陈惠英拒不在单位出具的领取抚恤金、丧葬费的手续上签字,导致抚恤金和丧葬费等费用无法领取,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惠英立即协助两原告办理领取父亲陈庆文的抚恤金、丧葬费的手续,并判令该抚恤金、丧葬费在扣除已花费的丧葬费后,由原、被告三人平均分配。后原告陈俊平、蒋惠平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父亲陈庆文的抚恤金、丧葬费归原、被告共有,并请求判令被告陈惠英立即协助两原告办理领取父亲陈庆文的抚恤金、丧葬费的手续;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陈惠英承担。 被告陈惠英辩称,抚恤金、丧葬费金额是多少,要求两原告提供明确数额,要求平均分配。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举证和质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陈俊平、蒋惠平、被告陈惠英系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关系。原告陈俊平系陈庆文亲生儿子,原告蒋惠平、被告陈惠英系陈庆文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2018年5月5日,原、被告的父亲陈庆文去世,其母亲肖素梅已先于陈庆文去世。陈庆文生前为大唐安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大唐电力公司)退休职工,陈庆文死亡后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至今未从大唐电力公司领取。原告陈俊平称办理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需要签委托书。原、被告均未提供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具体数额。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俊平、蒋惠平提供的迁移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大唐安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证明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陈庆文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在分割前为原告陈俊平、蒋惠平、被告陈惠英共同共有;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俊平、蒋惠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静 人民陪审员徐运州 人民陪审员陈树海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刘叶凡
判决日期
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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