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联分公司>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联分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联分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许伟东
联系方式:0898-23702927
注册时间:2005-05-08
公司地址:海南省国营西联农场东园新办公大楼东楼
简介:
天然橡胶生产、种植、加工、销售、仓储,软件开发,农业种植,化肥销售,土地租赁,土地开发,畜牧业(奶畜除外),养殖业,木业,旅游项目开发,建筑材料销售,机器制造,包装业,广告。
展开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联分公司与陈美女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琼民申2024号         判决日期:2019-11-28         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联分公司(以下简称海胶集团西联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美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7民终123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海胶集团西联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和二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一)再审申请人已经通知被申请人参加重新抽签领岗割胶,一审判决以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为由,不予认可再审申请人就工作岗位安排变动后已通知被申请人重新抽签领岗割胶的事实。为此,再审申请人在二审中向法院提交四份证人证言,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经庭审质证,四份证人证言应当予以采信,尤其是证人简长侬和王仁忠证明送达通知书情况的证言。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该条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在于查明事实的真相,不管证人是否是单位的员工,只要知道案件的情况都可以作证,并非因为身份原因就将证人排除在外。如果因证人是用人单位的员工就一概以存在利害关系为由不予采纳,显然使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证人出庭丧失了意义;同样,以此来否定证人的价值,也等于认定用人单位所有员工都是不诚实的。其二、因本案属劳动争议案件,发生在用人单位内部,关于劳动争议双方申请证人作证案例大部分均为单位员工,向被申请人送达《工作岗位及单位调剂通知书》的人员只能是再审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也不可能特别安排非本单位的人员去送达。如果按照二审法院一律将用人单位员工的证言排除,反过来也应将被申请人申请员工作证劳动关系存在事实的证言排除。其三、根据两位送达人简长侬和王仁忠在法庭的陈述,对于送达现场情况包括时间、地点、送达顺序描述基本一致,没有自相矛盾或刻意偏袒公司的倾向,可以采信。其四、对于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员工证言,法庭完全可以通过当庭询问、对质、隔离作证、签署诚信保证书等手段,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人证言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而不是简单地以与再审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为由否定用人单位提供的证人证言。(二)本案中的其他证据,能够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的证据链。在证人简长侬和王仁忠送达前,即2017年2月4日,再审申请人已向各作业区和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分公司决定全面推行新割制改革,整合割胶岗位,并规定了认岗的条件和抽签认岗的程序及其安排时间。通知下发后,2017年3月3日,被申请人所在的东风作业区东明队就2017年实施割胶岗位扩大整合问题向上级部门呈报《东明队关于许乾逢等15名同志的情况报告》。报告指出,本队保留23名胶工,其他15名(含三位被申请人)须到缺岗的生产队抽签领岗。东风作业队领导作出同意答复后,东明队队长简长侬和业务员王仁忠于2017年3月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工作岗位及单位调剂通知书》。2017年3月9日,东风队队长黄广胜和业务员林祖华在本队等待其他队的胶工前来报告(有其两位证人作证),但未见被申请人。2017年3月11日,再审申请人向分公司工会发出《关于陈美女等同志违纪离职处理征求意见的函》,因被申请人不服从安排到东风队割胶而解除劳动关系,工会作出同意意见。2017年3月22日,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解除通知。综上,2017年割胶岗位调整针对的是单位的全体胶工,证人简长侬、王仁忠、黄广胜和林祖华的证言不仅相互一致,且均能够与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印证,应当予以采信。二、再审申请人不应向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如前所述,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3月8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工作岗位及单位调剂通知书》,该通知书已载明调岗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被申请人对在3月9日上午到东风作业区东方队报到领岗,逾期视为放弃岗位的事实是已知的。被申请人未前往报到的行为表明其不服从公司安排,因此,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以及《工作岗位及单位调剂通知书》载明事项,被申请人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再审申请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有关规定,申请对本案提起再审。 陈美女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存在错误。(一)再审申请人是以其单位岗位需要整合,被申请人不服从调剂为由,于2017年3月12日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停止被申请人工作岗位,停发工资,单方面解除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被申请人没有收到《工作岗位及单位调剂通知书》,被申请人不存在因再审申请人单位岗位需要整合,不服从调剂,违反再审申请人规章制度的事实,再审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二)再审申请人为了证明其已将《工作岗位及单位调剂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在二审时申请证人简长侬和王仁忠出庭作证,二审判决不采信上述两证人证言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简长侬和王仁忠都是再审申请人的管理人员,与再审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且上述二人的证人证言也是再审申请人主张其将《工作岗位及单位调剂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的唯一证据,无其他证据佐证。二、二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于法有据,不存在错判,因为:1、再审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联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李梅华 审判员石磊 审判员杨新丽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欧享敏 书记员姜淼
判决日期
2019-11-2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