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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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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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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环境保护局与巴彦淖尔市正弘屠宰加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内0802行审50号         判决日期:2019-11-29         法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临河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临环罚(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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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2018年2月7日晚18时,申请执行人临河区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正弘屠宰加工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正弘屠宰加工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污染防止设施运行不正常;加药灌内未加药且停用,气浮机未启动;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暗管直接排入厂区附近荒地,经检测外排废水严重超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18年2月22日作出临环罚(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立即停产整治并拆除暗管。;二、对公司违法行为处以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罚款。同日将该处罚决定书给被执行人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临环执行催告(2018)1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于2018年8月15日前交纳罚没款。同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催告书。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
判决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河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临环罚(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杨致维 审判员刘颖 人民陪审员刘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焦瑞
判决日期
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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