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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姜明明
联系方式:18724335999
注册时间:2015-06-08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幸福乡新生活村C区2号楼门市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道路工程服务、城市管道设施、城市照明工程服务、建筑装饰、绿化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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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林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黑11民终1008号         判决日期:2019-11-29         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黑龙江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晨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林及一审被告黑河市爱辉区水务局(以下简称爱辉区水务局)、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红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兴村委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9)黑1102民初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晨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可鑫,被上诉人李林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华晨建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林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本案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争议较大的复杂案件,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华晨建筑公司举示的照片以及红兴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诉争房屋施工前墙体及烟囱已经严重开裂。经鉴定机构鉴定损失数额为17万余元,鉴定机构收取8万元的鉴定费用,如此收费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鉴定费收费超过规定,涉嫌司法腐败。2.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阐述概念模糊,说理过程违反逻辑,对实际施工于冬季,鉴定于夏季,相关数值不符合客观情况等问题不能正面回答。鉴定机构没有任何可以依据的华晨建筑公司施工对诉争房屋及烟囱发生实际扰动的关联数值,完全是鉴定机构主观臆断,据此,李林及爱辉区水务局均提出重新鉴定申请。3.诉争房屋为“L”型,华晨建筑公司施工的自来水管道仅与诉争房屋一层平行,诉争房屋另一侧的墙体开裂明显与华晨建筑公司无关,鉴定机构全部核算出损失也强加给华晨建筑公司,明显不符合逻辑,也不公平。4.一审判决认定华晨建筑公司于2017年12月开工,2018年6月底完工错误。李林、华晨建筑公司提交的照片均可以证实施工开始到结束均在冬季,诉争房屋与施工的自来水管道平行长度仅仅几十米,不可能施工达半年,没有事实根据。 李林辩称,一审判决公平、公正,同意一审判决。 李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华晨建筑公司、爱辉区水务局、红兴村委会赔偿李林烟囱倒塌及房屋倾斜、裂缝的经济损失174906.01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林在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红兴村(以下简称红兴村)有一处房屋,建筑面积484平方米,建成年份1980年,房屋产权证为黑房权证爱辉区字第××号。2017年华晨建筑公司承包黑河市爱辉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一标段项目,工程地点红兴村,工程内容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等。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爱辉区水务局。该工程于2017年12月开工,2018年6月底完工,期间华晨建筑公司在李林房屋旁进行挖自来水管道沟施工。2018年6、7月份,李林房屋出现裂缝、倾斜及烟囱倒塌。后李林找到爱辉区水务局、华晨建筑公司、红兴村委会要求其赔偿损失未果。现李林诉至法院,要求爱辉区水务局、华晨建筑公司、红兴村委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期间,李林申请对华晨建筑公司挖自来水管道与烟囱倒塌及房屋倾斜、裂缝是否有因果关系及经济损失数额进行司法鉴定,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委托,黑龙江省龙建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建咨询公司)出具2019龙建鉴字14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1.经对其现场进行勘查及检测,其墙体结构裂缝、倾斜及烟囱倒塌与开挖自来水管道沟施工时未能采取必要的,可靠防护措施有因果关系;2.烟囱倒塌及房屋倾斜、裂缝的经济损失经济数额174906.01元。华晨建筑公司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并申请鉴定人出庭,鉴定人李某、张某、郭某出庭接受质询,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异议问题作出了合理解释。原告支付鉴定费80000元、支付鉴定勘查机械费800元。华晨建筑公司支付鉴定人出庭费用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2017年华晨建筑公司承包爱辉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一标段项目,发包人为爱辉区水务局。该工程施工期间华晨建筑公司在李林房屋旁进行挖自来水管道沟施工,施工后李林房屋出现裂缝、倾斜及烟囱倒塌。经现场勘查,龙建咨询公司出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1.经对其现场进行勘查及检测,其墙体结构裂缝、倾斜及烟囱倒塌与开挖自来水管道沟施工时未能采取必要的,可靠防护措施有因果关系;2.烟囱倒塌及房屋倾斜、裂缝的经济损失经济数额174906.01元。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依据充分,且鉴定人李某、张某、郭某出庭接受质询,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异议问题作出了合理解释。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对华晨建筑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该工程项目施工人华晨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李林房屋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李林要求华晨建筑公司赔偿房屋经济损失174906.0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爱辉区水务局与红兴村委会不是施工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李林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华晨建筑公司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一、华晨建筑公司赔偿李林房屋倾斜、裂缝及烟囱倒塌的经济损失174906.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李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99.06元,鉴定费80000元,鉴定人出庭费用3000元,鉴定勘查机械费800元,均由华晨建筑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98.12元,由黑龙江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曹伟 审判员张岩 审判员梁天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赵伟
判决日期
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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