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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98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731-89718785
注册时间:2012-11-21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398号裕华名苑第4幢1508房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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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唐改平、湖南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05民终1982号         判决日期:2019-11-29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湖南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翔公司)与被上诉人唐改平,原审被告湖南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县分公司(以下简称锦翔邵阳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3民初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锦翔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由唐改平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审庭审中,原锦翔邵阳县分公司的负责人熊骏当庭承认该款系其私人所借,公司公章是唐改平要求加盖的,而从借条上来看借款人书写的是熊骏,锦翔邵阳县分公司的公章明显是后加盖的,熊骏的陈述能够证实借条形成的过程,而一审只看表面现象,认定属于本案所涉借款属于公司借款系认定事实错误。唐改平将30万元借款全部打入熊骏的个人账户,熊骏将借款用于个人开支使用,故本案所涉借款亦应属于个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一审法院判决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唐改平答辩称:唐改平出于对锦翔邵阳县分公司的信赖出借了本案借款,借款时熊骏系锦翔邵阳县分公司的负责人,唐改平为履行借款合同将借款转至熊骏的账户。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锦翔邵阳县分公司答辩称:与上诉人的意见一致,一审对利息没有查清,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应当视为无利息,唐改平认可的已还利息应当在本金中扣除。锦翔邵阳县分公司没有及时提起上诉,不代表认可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 唐改平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依法判决锦翔公司和锦翔邵阳县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2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锦翔邵阳县分公司系锦翔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设立的分公司,负责人为熊骏。锦翔邵阳县分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唐改平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于2018年11月6日再向唐改平借款200000元,限一个月内还清,上述2笔借款均打入锦翔邵阳县分公司负责人熊骏的账户中。期间,锦翔邵阳县分公司偿还借款100000元,利息付至2019年4月底。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唐改平借款给锦翔邵阳县分公司,锦翔邵阳县分公司向唐改平出具了借条,该借条是锦翔邵阳县分公司对借款事实的确认,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锦翔邵阳县分公司作为锦翔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与其法律地位相当的民事活动的法律特征,如有偿付能力,应自行承担责任,如无偿还能力,应由锦翔公司承担;因唐改平对锦翔邵阳县分公司偿还了10万元的借款予以认可,故本案借款的本金为20万元;对唐改平主张2万元的利息,虽借据上没有注明利息及利率,但锦翔邵阳县分公司的负责人熊骏对借利息予以认可,且唐改平及熊骏对利息已付至2019年4月底亦予以认可,因唐改平没有提供其主张利率的标准,按照法律规定,唐改平可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因利息已付至2019年4月底,故唐改平要求锦翔公司和锦翔邵阳县分公司支付的利息应从2019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锦翔公司和锦翔邵阳县分公司均辩称本案的借款系熊骏个人借款,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唐改平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一)湖南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县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唐改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由湖南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二)驳回唐改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湖南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刘勇 审判员肖霞 审判员李少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正忠 代理书记员李瑶娅
判决日期
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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