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徐蓬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鲁0684执481号
判决日期:2019-11-29
法院: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蓬营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4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114413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2019年4月24日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进行了查控,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1个银行账户存款31824.72元,再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2019年4月24日依法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到期后,其未履行法定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019年4月24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查询,经查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
2019年5月7日,本院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5月7日对其进行高消费限制,并将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通过司法专邮形式送达被执行人。
2019年7月8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进行了第二次查控,经查仍无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9月19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进行了第三次查控,经查仍无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9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征求是否同意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
2019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到本院执行局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马荣宗
审判员于文祥
审判员任玉堂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静
判决日期
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