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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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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其仁与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8)苏0211行初301号         判决日期:2019-11-28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其仁不服被告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钱桥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其仁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旭峰,被告钱桥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刘永祥及委托代理人孙昊、吴秀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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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黄其仁诉称,坐落于无锡市××山区××街道藕××社区工区路××房屋(以下××工区路××号房屋)系其所有的房屋,曾有四家房西承租上述房屋作为工厂的车间,后四家房西均退租离开了。2018年9月17日,无锡市××山区钱桥安全生产监察中队(以下简称钱桥监察中队)在上述房屋的2扇大门上张贴了盖有无锡市××山区钱桥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公章的封条2张。9月20日,钱桥监察中队将封条撕掉,对其的上述房屋解除了查封。钱桥监察中队系被告钱桥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钱桥监察中队无权行使查封其房屋的行政行为。现其请求法院确认被告钱桥街道办事处对其上述房屋实施查封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黄其仁提交了以下证据: 1、房产证; 2、封条照片2张。 被告钱桥街道办事处辩称:在无锡市××山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推进过程中,由于其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失误,将2张封条贴在涉案房屋的大门上。其办事处发现错误后,已经及时将封条解除。经沟通,原告黄其仁也谅解了其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因此,其办事处未侵害原告黄其仁的任何合法权益,原告黄其仁已不具有诉的利益。综上,请求驳回原告黄其仁的起诉。 被告钱桥街道办事处提交了以下证据: 1、谅解书; 2、照片。 经庭审质证,原告黄其仁对被告钱桥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被告钱桥街道办事处对原告黄其仁提交证据1的真实性不确认,但对于房屋属于原告黄其仁所有的事实予以确认;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异议。 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黄其仁所举的证据,被告钱桥街道办事处所举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坐落于工区路8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系原告黄其仁。根据无锡市××山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2018年9月,钱桥监察中队等对工区路8号的整治进度情况进行现场核实、了解。9月17日左右,钱桥监察中队误将2张封条贴在工区路8号房屋的大门上,该封条上署“无锡市××山区钱桥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封”的字样。钱桥监察中队发现错误后,已于9月20日左右及时将封条撕掉。事后,钱桥监察中队工作人员与原告黄其仁进行了沟通协调,希望原告黄其仁予以谅解。 另查明,钱桥监察中队系被告钱桥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2004年12月8日,被告钱桥街道办事处(原钱桥镇政府)颁发钱政发【2004】130号《关于加强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主要内容为:一、设立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中队;三、工作职责:对全镇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综合监察;对全镇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负责重点监控单位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定期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参加上级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参加或者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受理上报安全生产隐患的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依法开具整改意见书,不及时整改的,报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告知;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指令,并立即报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办上级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判决结果
确认被告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9月对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藕塘社区工区路8号房屋张贴封条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许颖 人民陪审员沈根林 人民陪审员丁霞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邵健
判决日期
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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