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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杰
联系方式:13966265535
注册时间:2016-05-17
公司地址:六安市皖西路金都花园北1号楼北4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测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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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泰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国建招标造价有限公司、安徽建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1503民初3116号         判决日期:2019-11-28         法院: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六安泰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国建招标造价有限公司、安徽建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宗志伟及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杨武飞,两被告共同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荣德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竞标保证金5000元;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17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安徽国建招标造价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缴纳保证金5000元无异议。1、2018年9月30日,原告参加招投标活动被确定为预中标人,但当场没有领取中标通知书,因招标单位业主委员会逾期未换届,招标通知书不能加盖公章,答辩人一直在努力协调,没有任何过失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原告没有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也未进驻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现要求赔偿317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安徽建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受安徽国建招标造价有限公司委托代开保证金收据,加盖答辩人公章,但未参与招标活动,原告起诉答辩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两被告企业公示信息,证明原、被告基本情况,诉讼主体适格; 证据2、中标通知书、收据,证明(1)原告经正常招投标程序被确定为中标单位;(2)原告向被告缴纳投标保证金5000元; 证据3、裕安区人民政府针对原告反映问题的回复,证明本次招投标之所以被确定无效,是因为小区业主委员会逾期未换届,而非原告的原因; 证据4、原告舒怡花园项目工资表,证明原告在9月30日得知中标后就立即开始招聘物业管理人员,先后聘用了物业办管理人员及保安、保洁等合计14人,但是在10月8日却被告知中标存在问题,原告在此期间一边积极寻求解决办法,一边为了稳住招聘的物管人员发放了一个月的工资,合计31700元。 被告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中标通知书是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质证,该份中标通知书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31700元无事实和法律的关联性,其未加盖招标单位公章,应为无效的中标通知书,对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3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4系原告自己制作,对三性均有异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两被告提供的证据:1、安徽国建招标造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李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一诉讼主体适格;2、安徽建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刘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二诉讼主体适格。 原告质证意见:由法庭核实。 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的证据1予以认定,对证据2系复印件,落款没有发文时间,不予采信。关于收据,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对证据3回复意见,予以采信。对证据4工资表系原告单方制作,没有财务印章,也无公司财务报表,同时公司没有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聘用人员的身份证和联系方式,故对真实性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与原告提交的企业公示信息一致,予以采信。 本案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9月30日,原告六安泰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参加六安市舒怡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招投标活动,招标代理人是被告安徽国建招标造价有限公司,招标人是舒怡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原告按照招标要求缴纳5000元竞标保证金,被告安徽建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收取保证金,开具收据并加盖公司印章。开标结果确定原告为中标方,招标代理人宣布原告于10月8日领取中标通知书。原告在约定时间到招标代理人处领取中标通知书时被告知招标人即舒怡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尚未盖章,原告未领到正式通知书。十几天后原告向招标代理人索要一份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落款处没有发文时间。该中标通知书内容为“六安市泰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公司受舒怡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就舒怡花园小区物业服务项目进行邀请招标,招标编号为:GJ2018F0901,依据本次招标的中标原则确定你单位为本次招标项目的中标方…望你单位接此通知后,在七个工作日内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及售后服务协议并报我公司备案,无故逾期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原告向招标人讨说法受阻,遂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裕安区人民政府于11月7日官网回复原告“经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景盛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你所持的中标通知书也非正式有效的。2018年11月5日下午,属地西市街道召开该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招投标代理公司(安徽国建招标造价有限公司)撤回此次无效的中标通知书;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按程序组织换届(已逾期未换届)。”庭审中,原告自称在得知中标后即开始招聘物业管理人员及保安、保洁等合计14人,为稳住招聘的物管人员发放了一个月的工资,合计317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安徽国建招标造价有限公司、安徽建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六安泰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竞标保证金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被告安徽国建招标造价有限公司承担
合议庭
审判员汪贤荣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丁晨晨
判决日期
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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