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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顾卫民
联系方式:0455-5500007
注册时间:2006-06-13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海伦农场场部
简介:
水利和水运工程建筑、房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道工程建筑、环保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施工、架线及设备工程建筑、石油化工生产建筑设施施工、公路工程建筑、建筑装饰和装修业、绿色照明工程施工、花卉种植、林木育苗、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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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辉与付长江、黑龙江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黑0231民初1017号         判决日期:2019-11-28         法院: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明辉与被告付长江、黑龙江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旷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洪宝,被告旷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长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明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593086.00元以及以上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给付自2017年9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付长江挂靠在被告旷鑫公司,2017年5月,被告付长江将位于拜泉县青山村张八方屯、东侯屯修桥工程、长安村六屯三座修桥工程、进步村刘坤屯通往韩福堂屯涵洞修建工程、李世东屯通往利祥的涵洞建设工程包给我,2017年5月至9月,我带领工人对上述工程进行了施工,并交付使用。现被告付长江一直未能支付农民工工资和修建桥梁、涵洞的工程款,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我上述款项。 被告付长江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旷鑫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与原告没有劳动合同,双方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原告王明辉无权向我公司主张权利。我公司从拜泉县粮食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办公室取得了桥梁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以及分包给被告付长江的劳务分包合同,均系桥梁建设,原告主张的施工项目范围包括桥梁和涵洞,已经超出了我公司及被告付长江的施工范围。此外,原告王明辉施工工程的工费和工程量需要鉴定部门出具鉴定结论。原告主张的实际花销和费用支出,均为其自行陈述,没有他方的签字或者确认。我公司已经和被告付长江对账完毕,应支出的费用已经通过劳动部门给付工人,我公司不欠原告王明辉的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4月18日,拜泉县粮食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综合管理办公室与被告旷鑫公司签订了桥梁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位于拜泉县××村、××村。工程内容为长安村1*8=8米2座、1*10=10米1座;青山村1*13=13米1座、1*16=16米1座。桥面宽5米+2*0.5米防撞护栏,采用薄壁式桥台,灌注桩基础。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1855445.52元。2017年5月8日,被告旷鑫公司与被告付长江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将上述工程转包给被告付长江,并约定工程总价格为120万元。后被告付长江与原告王明辉口头约定,其将位于拜泉县青山村张八方屯、东侯屯两座修桥工程、长安村六屯三座修桥工程、进步村刘坤屯通往韩福堂屯涵洞修建工程、李世东屯通往利祥的涵洞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王明辉。2017年5月至9月,原告王明辉带领工人对上述工程进行了部分施工,现已投入使用。现原告王明辉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工程款593086.00元,并以上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给付自2017年9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明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30.00元,实交50.00元,缓交9680.00元,由原告王明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任金山 审判员汤英莲 人民陪审员高孟环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书坛
判决日期
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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