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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于平
联系方式:0531-87940409
注册时间:1992-10-06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6636号中海广场写字楼1701室
简介:
资质证书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甲级);林业及生态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技术咨询,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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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盈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鲁05民终1847号         判决日期:2019-11-28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东营盈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3民初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盈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监理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监理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盈泽公司不认可以下证据,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查、认证、采信有误:1.关于监理合同。此合同监理公司当庭表示是2017年夏天签订,并不是判决所述的2016年9月1日签订;2.关于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盈泽公司认为该证据与涉案合同没有关系,且没有盈泽公司及其任何管理人员的签收;3.监理公司提交的《工作联系单》不属于新证据;4.关于付款情况,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复印件。二、一审违背证据分配规则,认定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工作监理公司全部完成并判决盈泽公司付款错误。监理公司需提交涉案合同中约定的全部资料,以证明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涉案工程的投入使用,不等于监理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监理公司向盈泽公司提交的资料不全,且与合同期限不符,没有盈泽公司的签字。 监理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维持原判。 监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盈泽公司支付监理公司监理费64万元及利息损失(计算方式: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4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盈泽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9月1日,盈泽公司(委托人)与监理公司(监理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份,约定监理公司为盈泽公司位于河口蓝色经济开发区锅炉土建安装工程进行监理,酬金为144万元,监理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监理人义务2.1.1监理范围包括:该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土建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及配套工程。2.1.2监理工作内容包括: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及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时间和份数:1.监理规划:第一次工地会议七天前;2.监理实施细则:单项工程开工七天前;3.监理月报:次月5日前;4.专项报告:收到批示或会后3天内;5.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每次会议后2日内;6.监理日记:次月5日前。酬金支付方式:基础完成10日内付40%即576000元,框架结构完成10日内付40%即576000元,剩余20%即288000元为工程竣工完成10日内付清。庭审中,监理公司称涉案工程的开工时间为2014年7月11日,停工时间为2017年1月12日,工程已经投入使用,但至今未验收。盈泽公司则称工程开工时间为2015年4月份,完工时间为2018年7月份,仅部分投入使用,后其又称为保障河口蓝色经济开发区的企业生产提供蒸汽,2×35T锅炉、2×75T锅炉先投入使用试运行,再组织竣工验收,但工程整体竣工验收需要多个单位参与,故无法确定具体验收时间。监理公司、盈泽公司确认监理费支付情况为:2016年9月13日30万元、2017年5月27日30万元、2017年6月5日20万元,共计8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监理公司、盈泽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监理公司提供的证据结合盈泽公司付款情况,能够证实其确为盈泽公司工程提供了监理服务,监理日志记载的工程停工日期为2017年1月12日,盈泽公司主张此后其又施工至2018年7月份完工,但未提供该期间施工的相关证据,盈泽公司以此为由主张监理公司未完成监理义务,不予采纳;盈泽公司另主张因监理公司未交付施工监理资料导致工程无法竣工验收,与其在庭审中称因需多家单位参与验收而无法确定验收时间的陈述不符,且监理公司当庭提交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表示若盈泽公司组织验收将予以配合,涉案工程至今未验收并非监理公司方的原因,对盈泽公司该项抗辩主张,不予采纳。监理公司、盈泽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最后一期监理费的付款时间为“工程竣工完成10日内”,对此监理公司主张停工之日为竣工之日,盈泽公司即应付清全部监理费,盈泽公司则主张应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参照上述规定,在盈泽公司已将涉案工程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应视为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付款条件成就,监理公司有权要求盈泽公司支付剩余监理费64万元。况且,工程监理是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是一种有偿的技术服务,监理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已经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监理,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期间盈泽公司未对监理公司的监理活动提出过异议,其现以监理公司未交付监理资料为由拒绝支付监理报酬不能成立。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监理公司主张自其记载的停工之日开始计算,盈泽公司不予认可。监理公司、盈泽公司对工程框架完成的日期以及竣工日期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综合考虑该案的实际情况,酌定第二期欠付监理费352000元(576000元+576000元-80万元)的逾期利息,自盈泽公司认可的2018年7月工程完工即2018年8月1日开始计算;最后一期监理费288000元的逾期利息,自监理公司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3日起开始计算,以上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宜。另说明,因涉案工程至今未验收,监理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单位,在盈泽公司组织验收时,仍负有按照合同约定协助盈泽公司验收的义务,若监理公司未能按约全面适当的履行合同义务,盈泽公司可另行主张其违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盈泽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监理公司监理费64万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35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28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0元,由盈泽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监理公司是否完全履行双方之间监理合同的约定义务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0元,由东营盈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聂燕 审判员于秋华 审判员崔海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洋洋 书记员杨玉洁
判决日期
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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