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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创业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406万元
法定代表人:陆小英
联系方式:0512-68246078
注册时间:2006-12-07
公司地址:苏州高新区竹园路209号(创业园)
简介:
高新技术及产品开发、销售、服务及其信息咨询;高新技术项目及企业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科技、经贸、投资政策管理信息咨询;企业经营、管理信息咨询;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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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创业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今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0505民初693号         判决日期:2019-11-28         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州创业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今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依人、矫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今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租金、物业费共计27280元(其中租金为69440元、物业费为39680元,扣除保证金81840元,计2728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10366.4元(以2728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计至2019年1月31日,为10366.4元,最终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原、被告之间签署编号为201512001的《办公场所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承租位于苏州高新区竹园路209号XX号楼XX室的房屋用于办公使用,建筑面积为496平方米,租期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租金按照35元/建筑平方米/月,先付后用。双方在上述租赁协议的基础上签订编号为201512001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管理费为20元/建筑平方米/月,先付后用。自用电费约定暂按1.2元/千瓦时计算,如供电部门调整电费标准,则原告有权相应调整。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协议及物业服务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将1404室的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并提供了物业服务等,但是被告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按时支付。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原告相关租金、物业管理费、能耗费等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江苏今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苏州创业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苏州市竹园路209号XX幢房屋的所有权人。 2015年12月,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办公场所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承租坐落于苏州高新区竹园路209号XX号楼XX室的房屋,建筑面积496平方米,用于办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月标准租金为每平方米35元,租金应按季度支付,先付后用,首笔租金17360元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付清,以后租金应在上季度到期5个工作日前全额支付。合同第三条第2款约定物业管理费月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每季度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29760元,乙方应在支付租金的同时支付物业管理费,乙方迟延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按照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处理。合同第三条第5款约定:在本协议签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租赁办公场所的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为81840元。合同第八条第3款约定:若乙方未能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支付到期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乙方须按实际逾期付款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交纳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1404室房屋,但原告表示被告仅支付了2016年1月1日-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房租156240元及物业费89280元以及保证金81840元,对于2015年12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和2016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69440元及物业费39680元至今未付。 2017年4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一份催款通知单,载明了被告结欠的租金69440元、物业费39680元以及相应的电费、空调电费金额。原告表示该催款通知单由被告公司员工孙丽娜于2017年10月11日签收,其后被告于2017年12月27日支付了该催款通知单中载明的部分电费和空调电费,但并未支付租金和物业费。 2018年12月3日,原告委托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潘晓辉、郭勇律师向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浩然邮寄送达催款律师函,但被告依然未支付租金和物业费。 在庭审中,原告自述关于被告结欠的租金69440元及物业费39680元,在将被告已缴纳的保证金81840元进行抵扣后,尚余27280元即为本案中原告所诉的金额,并表示原告诉求的滞纳金标准已自行降低至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以上事实由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办公场所租赁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催款通知书、工商查档信息、律师函复印件及EMS邮寄凭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被告江苏今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创业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物业费共计27280元,并支付滞纳金(以27280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市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4929316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42元,由被告江苏今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缴纳至本院(户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2840040613839766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新区支行商业街支行),应当负担的公告费60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合议庭
审判长艾罗伟 人民陪审员黄梅珍 人民陪审员金洪培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曹自强
判决日期
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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