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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力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易小波
联系方式:15200223914
注册时间:2014-08-20
公司地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连接线数博环球产业园1栋16楼
简介:
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室内外体育场、娱乐设施的施工安装,建筑物室内、外洁净与技术服务,柴油发电机销售及安装,二次供水,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其他土木工程建筑,电气安装,管道和设备安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钢结构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土石方工程服务,提供施工设备服务,机电设备、起重设备、大型设备的安装服务,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不含无线电管制器材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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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力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正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06民3406号         判决日期:2019-11-28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湖南力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峰公司”)、上诉人潘正保因与及被上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妇幼保健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2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力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潘正保在争议地点摔伤依据不足。2、原审认定潘正保摔伤致损与上诉人存在因果关系依据不足。3、原审判决责任划分不当,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潘正保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力峰公司增加赔偿款6万元。事实与理由:1、其后续治疗费用已经超过鉴定意见建议的医疗费用。2、应当支持其误工损失。 潘正保针对力峰公司的上诉请求答辩称:1、潘正保受伤地点明确,且有出诊记录和出诊医生的详细陈述证明其受伤的地点和伤情,不存在事发之后刻意伪造的可能性。2、力峰公司在施工通道没有设置照明灯,没有对裸露在外的铁质脚手架设置相应的防护措施,也没有对杂物清理干净及其他安全管理。因此,潘正保摔伤与力峰公司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对力峰公司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 力峰公司针对潘正保的上诉请求答辩称:1、潘正保请求后续医疗费、治疗费没有法律依据,潘正保在一审主张后续医疗费7000元,一审法院已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且在二审没有提供任何后续治疗依据,没有事实依据。2、对于误工费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岳阳市岳阳楼区妇幼保健院答辩称:力峰公司与潘正保上诉请求中对没有对岳阳市岳阳楼区妇幼保健院主张权利,故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对该妇幼保健院不承担责任的部分。 潘正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两被上诉人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6508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8年1月23日,岳阳市岳阳楼区妇幼保健院将岳阳楼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综合楼改扩建项目发包给湖南力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负责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合同签订后,湖南力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场施工。因其承建的项目北面为居住区(潘正保居住在该区域内),该居住区的人员及工程施工材料需从施工项目的西侧出入,湖南力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防止施工过程中伤害事故的发生在施工项目的西侧搭建了长18米、宽4.3米的南高北低通道,但通道内未安装夜间照明灯,且脚手架未用防护板隔离。2018年12月19日23时40分,潘正保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回家经过该通道时,因通道内光线较暗潘正保踩到通道内的建筑杂物滑倒后右脚膝部碰到脚手架钢管上,造成潘正保受伤。潘正保受伤后当即被120救护车送到岳阳市人民医院救治,潘正保住院治疗28天,发生医疗费用21129.46元,潘正保个人支付了医疗费6820.42元。潘正保的伤情出院诊断为:1、右髌骨骨折;2、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损伤;3、右膝髌韧带部分断裂;4、右膝内外侧支持带部分断裂;5、左小腿静脉血栓形成。潘正保出院后在岳阳市人民医疗门诊治疗发生医药费3857.80元。2019年3月27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委托岳阳市巴陵司法鉴定中心对潘正保的损伤程度及医疗事项进行法医学评定。2019年4月12日,岳阳市巴陵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9]临鉴字第1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2018年12月19日,被鉴定人潘正保不慎跌伤致右髌骨骨折和右膝关节韧带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十级伤残;误工120天、护理60天、营养60天,预计鉴定后后段医疗费和后期手术费7000元。潘正保支付了鉴定费1000元。另查明:1、潘正保住院治疗期间支付了护理人员护理费5800元,该费用的支出有岳阳益康护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佐证;2、潘正保主张误工损失40660元,未提供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湖南力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施工项目旁的公共通道上搭建临时施工通道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进出该通道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避免通行之人受因施工形成的危险因素的损害。湖南力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搭建的临时通道内未安装夜间照明设备,且未及时清理通道内的建筑遗撒物,致使潘正保夜间经过该通道时因视线不清采到遗撒的建筑杂物摔倒后受伤。潘正保的损害发生与湖南力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湖南力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通道搭建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对其未尽注意义务导致潘正保遭受人身损害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潘正保请求湖南力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其合理损失的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湖南力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有相关建筑施工资质,岳阳市岳阳楼区妇幼保健院将岳阳楼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综合楼改扩建项目发包给湖南力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岳阳市岳阳楼区妇幼保健院在潘正保受伤过程中并无过错情形,潘正保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妇幼保健院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湖南力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对潘正保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抗辩理由不成立。潘正保家住通道北侧且上下班经常从该通道经过,应当对自身安全尽谨慎注意义务,因潘正保未注意自身安全,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并结合本案损害发生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认定潘正保对损害的发生承担20%的责任,湖南力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0%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潘正保的诉讼请求及本案现有证据,对潘正保可获得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认定如下:1、医疗费,住院医疗费按潘正保实际支付的6820.42元认定。门诊治疗费按票据认定3857.80元。潘正保主张后期治疗费7000元,有法医的鉴定意见,且与潘正保实际损伤情况相符,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医疗费共计17678.2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60元/天的标准确定并结合住院的28天予以计算,即1680元(28天×60元/天)。3、鉴定费,依据鉴定机构的票据确认为1000元。4、营养费,酌情认定为1800元。5、护理费,护理期按法医建议的60天认定,护理费的标准参照居民服务业47885元/年标准确定,故潘正保的护理费为7871.51元(47885元/年÷365天×60天)。6、误工费,潘正保主张误工损失40660元,因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受伤后实际减少收入的具体金额,故一审法院对潘正保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7、交通费,参照住院28天期间按每天10元的标准确定,即交通费为280元(28天×10元/天)。8、残疾赔偿金,潘正保所受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潘正保的残疾赔偿金为73396元(36698元/年×20年×10%)。9、精神抚慰金,酌情认定为5000元。以上损失共计108705.73元,由湖南力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6964.58元(108705.73元×80%)。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由湖南力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潘正保损失86964.58元;二、驳回潘正保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支付的款项当事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元,由潘正保负担113元,湖南力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0元。 二审中,潘正保提交了医疗费发票,拟证明其后续又发生了医疗费13530.81元的事实。力峰公司认为,潘正保的部分医疗费发票为一审庭审前已经发生,部分发生在后的没有相关病历予以佐证其系本案发生的医疗费,亦不同意在本案中进行协商解决。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潘正保的受伤与力峰公司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力峰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对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正确的问题。2、一审对潘正保的医疗费、误工费处理是否正确。 关于焦点1,潘正保的受伤与力峰公司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力峰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对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120出诊记录、出诊医生和现场目击证人周某的证言认定潘正保在湖南力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岳阳市岳阳楼区妇幼保健院的综合楼项目的通道内受伤的事实,力峰公司虽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足以推翻的证据证明,故原判决认定潘正保的受伤与力峰公司存在因果关系,力峰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并无不妥。《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力峰公司在其施工项目的临时通道未有效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潘正保的损害,应当承担80%的责任;根据潘正保对自身安全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自负20%的责任亦并无不妥,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2,一审判决对潘正保的误工费未作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误工费是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收入减少的损失。本案中,潘正保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其并未提供收入减少的有效证明,一审法院对其主张误工费损失未予认定并无不妥。二审期间,潘正保提交的后续发生的医疗费发票,力峰公司不同意在本案二审期间协商解决,潘正保可以对新发生的费用另行起诉。综上所述,力峰公司与潘正保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0元,由上诉人潘正保负担550元,上诉人力峰公司负担3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柳春龙 审判员任燕 代理审判员张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彭兰月
判决日期
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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