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宗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黑2722执141号
判决日期:2019-11-28
法院: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兴安岭宗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472952.00元的义务,在限期内,被执行人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承诺用其在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未结算工程款支付拖欠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主动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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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终结(2019)黑2722执1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张威
审判员赵世刚
审判员郎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伟
判决日期
2019-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