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益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东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鲁09民辖终283号
判决日期:2019-11-28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河北益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益瑞市政)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东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东岳市政)、刘世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902民初1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河北益瑞市政上诉称,其没有向泰安东岳市政借过钱,在泰安东岳市政提交的证据里既没有其盖章签署的借款合同或收条,也没有泰安东岳市政向其支付借款的证据,泰安东岳市政称将钱直接转给工人发放工资,也没有经过其同意或确认。因此,其没有向泰安东岳市政付款的义务。综上,原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就断定上诉人负有付款义务并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请求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泰安东岳市政、刘世一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裴晓东
审判员王华
审判员唐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潇男
书记员陈晨
判决日期
2019-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