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安集团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01执8905号
判决日期:2019-11-27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宏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深(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12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50.36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调查,本院已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勘察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
判决结果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1215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刘峰
审判员许文清
审判长张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丁梦宇
书记员刘鑫
判决日期
201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