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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宏志
联系方式:0971-5561533
注册时间:2012-08-16
公司地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半岛新家园地税小区6号楼3单元402室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防洪除涝设施管理;建筑材料销售;农业机械租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机械设备租赁;水土流失防治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房屋拆迁服务;草种植;天然草原割草;森林经营和管护;农业机械服务;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砼结构构件制造;建筑砌块制造;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光污染治理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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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彦忠与青海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茂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青2322民初299号         判决日期:2019-11-27         法院:尖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彦忠与被告青海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茂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彦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海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茂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距不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苏彦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尽快给原告劳动报酬35356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主张该报酬所额外支出的往返交通费、住宿、餐饮等费用约14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7日原告到青海省尖扎县坎布拉镇的李家峡南干渠建设项目的工地,与该工程的负责人彭茂均口头达成协议,约定2019年3月27日起原告在该工地干活,一天的误工费为300元。原告务工直至2018年12月7日,因原告家中有事离开。当天原告和被告彭毛均通过微信核对务工天数,最终确认的原告做工天数为199.36天。原告应得报酬59808元减去己借支的24568元被告应支付35240,加上原告代被告彭毛均垫付给一个姓石的工友的116元,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35356元。之后因被告彭茂均未给付劳务费,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误工费导致给原告产生经济损失14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青海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但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一份保证书。 被告彭茂均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经朋友介绍于2019年3月27日到被告青海乾源建筑工程有公司承建的尖扎县坎布拉镇李家峡南干渠隧洞加固项目工地务工,当天与该工地负责人彭茂均达成口头约定,原告苏彦忠在该工地务工,一天的误工费为300元。原告在该工地务工务工199天4小时左右后因家中有事离开。当天经原、被告核对被告的务工费为59808元,减去双方的开支被告彭茂均应当给付原告的劳务费3535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彭茂均催要劳务工资产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支持。 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务工清单1份(供7页)、务工天数清单1份、火车票4张、收据1份、开支清单1份,被告青海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保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彭茂均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5356元及交通费、住宿费等1000元,共计3635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被告彭茂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卡毛加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韩国永 书记员项千多杰
判决日期
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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