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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刘迎文
联系方式:0451-51908711
注册时间:2010-12-28
公司地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汉水路410号
简介:
按《金融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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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哈尔滨莽原粮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辽0711执505号之八         判决日期:2019-11-26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哈尔滨莽原粮油有限公司、牛莽、张慧敏、牛不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711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哈尔滨莽原粮油有限公司、牛莽、张慧敏、牛不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执行款1201067.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 经查,被执行人牛莽、张慧敏、牛不灰在银行均有存款账户,但上述账户余额均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依法对该账户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牛莽、张慧敏、牛不灰名下无股权、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莽原粮油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分别为黑A×××××号、黑A×××××号、黑A×××××号、黑A×××××、黑A×××××号依法进行了评估,并经司法拍卖,五辆车成交总价为837490元。同时冻结被执行人张慧敏银行账户并扣划执行款2474.24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各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李青吉 人民陪审员赵秋红 人民陪审员石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欣
判决日期
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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