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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渝阳煤矿
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官全福
联系方式:023-48732019
注册时间:2018-01-25
公司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杨地湾村
简介:
一般项目:销售:煤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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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朝珍与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渝阳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110民初803号         判决日期:2019-11-26         法院: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朝珍诉被告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渝阳煤矿(以下简称渝新公司渝阳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邹平独任审判,于201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朝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进才,被告渝新公司渝阳煤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光媛、任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杨朝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差额(最低工资标准差额)63300元、双倍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08000元、社会保险费44000元、双休日工资42224元、年休假工资8526元、寒暑补贴3000元、工作一年一月工资(经济补偿金)9000元,共计为27845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06年6月至2018年8月在渝阳煤矿从事环卫工作,工作路段为:康乐园、南北大楼、四区支路、人行道等地段,由后勤科领导胡跃刚等人安排日常工作和会议学习。在工作期间渝阳煤矿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未安排过休假,没有节假日补贴,工资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未购买社会保险,无福利待遇和保障,被告严重侵害我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裁判。 被告渝新公司渝阳煤矿辩称,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渝阳煤矿(以下简称松藻公司渝阳煤矿)于2006年4月19日成立,2017年12月,根据《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批复》(国资复2017-687号)文件精神,将松藻公司渝阳煤矿等17对生产矿井资产划归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2月成立渝新公司渝阳煤矿。原、被告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被告公司成立前,原告确实在原松藻公司渝阳煤矿从事清洁劳务,但具体开始时间不清楚,原告1999年7月1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不再是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据了解,原告从进入松藻公司渝阳煤矿打扫卫生起,就是劳务工,是按打扫地段包干支付劳务报酬,原告曾打扫过康乐园、人行道、四支路的卫生,中途有两年没有做卫生。被告成立后,延续了原有的劳务包干方式,给原告支付劳务费。时间由原告安排,打扫后可以离开,可请人打扫,只要完成即可,没有制定规章制度对原告进行管理,双方没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无人身隶属性和依附性,原告的劳务不是被告的经营范围;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原、被告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只是劳务关系。原告请求的最低工资差额、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社会保险费、双休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寒暑补贴均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原、被告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原告杨朝珍在渝阳煤矿打扫康乐园、人行道、四支路等地的清洁卫生。原告提供的银行明细载明,其中郭进才(原告的丈夫)账户,摘要为“工资”的转款从2014年10月至2017年12月,每月转款金额为1580元至1900元不等,2016年3月前无转入账户信息,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转入账户为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杨朝珍账户,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每月由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转入工资550元至1520元不等,2018年1至8月转入杨朝珍账户3000左右(两人工资),2018年2月起明细摘要为“代发工资,劳务费”。原告持有印有“渝阳煤矿”字样的清洁工工作服。2019年1月7日,杨朝珍向重庆市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渝新公司渝阳煤矿支付其2006年至2018年依法应享受的各项补贴278450元,该仲裁委以申请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 另查明原告杨朝珍,女,出生于1949年7月10日,1999年7月10日年满50周岁。被告渝新公司渝阳煤矿营业执照载明,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25日,经营范围为煤炭开采、煤炭销售。 审理中,原告陈述,我与郭进才是夫妻,2006年开始在渝阳煤矿打扫卫生,2012年和2013年没有做,2014年又开始的直到2018年。2006年、2007年是陈坤发工资,2014年工资一同打在郭进才的卡上,2015年我是打扫邓旭芳的地段,是由邓旭芳的儿媳取钱给我的,2018年是社区打工资,每月1200元(郭进才在另案中陈述,同原告是夫妻,2016年以前两人的工资是打在郭进才卡上的,2018年两人的工资打在杨朝珍卡上的)。 前述事实,除原、被告当庭陈述外,有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银行明细、清洁工工作服装照片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和审查,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杨朝珍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朝珍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邹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梅仁杰
判决日期
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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