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国土资源局、龙岩市新罗区腾龙公路建设工程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闽0802行审8号
判决日期:2019-11-26
法院: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国土资行罚字[2018]第7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龙国土资行罚字[2018]第7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龙岩市新罗区腾龙公路建设工程公司于2017年5月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位于龙岩市××镇××在××、璜溪村飞地57118.47平方米土地建国省干线横九线新罗区小池至岩下山(××公路及××土××、工棚、沉淀池等配套设施,其中耕地21538.57平方米,林地25518.56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500.22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721.37平方米,其他土地7839.75平方米。国省干线横九线新罗区小池至岩下山××××公路主线占地面积19773.86平方米,其中耕地7948.27平方米,符合新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临时用地总面积37344.61平方米,其中耕地13590.30平方米,不符合小池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龙岩市新罗区腾龙公路建设工程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主线用地19773.86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97738.60元。二、责令龙岩市新罗区腾龙公路建设工程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临时用地37344.61平方米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7344.6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37344.61平方米土地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746892.20元。被处罚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觉履行。该决定书已于2018年8月23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腾龙公路建设工程公司。送达后,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腾龙公路建设工程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临时用地37344.61平方米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另查明,2018年8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国省干线横九线新罗区小池至岩下山××××公路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2018]地671号)批准实施征地。涉案工程项目用地位于批复范围内。2017年6月14日,福建省林业厅作出《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闽林地审[2017]地354号),同意使用林地。涉案工程项目用地位于适用范围内
判决结果
对龙国土资行罚字[2018]第7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员谢兰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温宜橦(代)
判决日期
201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