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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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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692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建虎
联系方式:0317-2133900
注册时间:2014-08-01
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海政路中国银行海兴支行三楼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核电站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生产、销售电力电量及相关产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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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锋与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冀0924民初975号         判决日期:2019-11-26         法院:海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先锋与被告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先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刚杰、被告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斌、陈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先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排除妨害,拆除围墙以恢复原告去往鸡场的通行道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7年在海兴县的荒地建设养鸡场,从事养殖。2015年起,被告在没有获得住何土地使用权、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围墙圈占原告养殖场所在地块进行建设,圈占土地近370余亩。起初,被告尚在距离原告养殖场最近的围墙处留出通道供原告通行,而其于2019年6月17日左右彻底将该通行道路堵死。现原告已无法进出养殖场。综上所述,被告围占土地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没有权利建设围墙阻碍原告通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原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辩称,1.答辩人土地征收行为合规合法。依据国家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在沧州市海兴县地带为核电站工程选址地点,规划建设6*1000MW的核电机组。国家能源局于2014年4月24日下发了《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河北海兴核电项目的复函》(国能综核电[2014]300号,同意将河北海兴核电厂址列入国家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重点论证工作。为确保河北海兴核电项目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答辩人与海兴县人民政府经友好协商,就工程所需土地征收有关事宜达成了共识,并与2015年7月签订了《海兴核电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协议书》(合同编号:CNHBCC15HT2N0072/00),包括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均已充分证明答辩人的土地征收行为合规合法,并得到了政府的认可,且相关征地费用已支付海兴县人民政府,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述的答辩人占用土地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形,同时答辩人有权利在被征用的合法土地上建设与保护核电厂址有关的附属构筑物,包括围墙。2.被答辩人可以进入核电厂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规划确定的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的厂址予以保护,在规划期内不得变更厂址用途”的规划。河北海兴核电厂区共设置1号门、2号门供通行,答辩人从核电厂安全角度出发,将1号门进行了临时性的阻隔,避免出现影响保护核电站厂址的各类安全风险和隐患,同时为了保证所有人员办事的通行需要,2号门仍然保持畅通,故被答辩人去往场内的通行道路畅通,不存在无法进出的情形。综上,恳请贵院立足于本案事实依法裁判,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吉星于2007年占用海兴县香坊乡边庄村村北的闲置土地建养鸡场,从事养殖业,该养鸡场没有办理注册登记等经营手续,亦没有名称。2015年7月,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与海兴县政府签订了《河北海兴核电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协议书》,该协议显示,根据国家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海兴县香坊乡边庄村北地带被确定为核电站工程选址地点,该工程初步确定征地面积3735.939亩。原告的养鸡场位于该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内。河北海兴核电项目涉及的征地方案尚未上报审批机关批准,征地程序正处于前期准备中,土地行政部门亦未制订和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该养鸡场因断水断电已于2016年12月停止经营,张吉星与征地单位至今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养鸡场未被征占和拆除,尚存有养殖相关配套设备和设施。 河北海兴核电厂区四周围墙,设置南1号门、东2号门供通行。厂区内建有保安楼及宿舍楼等设施。2018年6月11日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为保护核电站厂区内设施安全,防止风险和隐患,将南1号门进行了临时阻隔封堵,同时为保证通行需要,2号门仍然保持畅通,经门卫进行登记后,允许相关人员及机动车辆通行。封堵前原告到养鸡场一般从南1号门进入,现须绕行2号门,距离增加了近几公里。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养鸡场照片、(2017)冀09行初19号行政判决书、(2018)冀行终245号行政判决书、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河北海兴核电项目的复函、关于河北海兴核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海兴县核电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协议书、大门照片、厂区的平台布置图、车辆进入登记表等证据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原告养鸡场未得到拆迁补偿前,被告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不能以非正当理由限制原告张先锋的正常通行; 二、驳回原告张先锋拆除围墙恢复通行道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青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姜鹏程 书记员何文文
判决日期
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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