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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鸿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80万元
法定代表人:康国祥
联系方式:0994-4515227
注册时间:2002-03-12
公司地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东风路142号
简介:
混合芳烃、BTX生产;石油化工技术及相关附属产品的研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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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鸿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张建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新2323民初2231号         判决日期:2019-11-25         法院: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鸿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新公司)与被告张建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鸿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被告张建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鸿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2007年7月20日原、被告签订的《集资住房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每月300元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6月19日至2018年10月19日的房租12000元(40个月×300元/月);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10月20日至实际搬出房屋的租赁费。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03年起在原告处工作,双方在2007年7月20日签订《集资住房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自愿申请集资甲方位于呼图壁县东风大街142号鸿新花苑小区的XXX室的房屋,同时约定若被告自动离职必须在离职后三个月内将房屋退还,否则将从第四个月起原告有权向被告按每月300元收取房租。2015年3月18日被告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去在原告处的工作,原告在2015年3月19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退还房屋,且至今仍在该房屋中居住。 被告张建兵辩称,不同意解除《集资住房合同》;如果公司同意按照2003年的房价把房屋卖给被告,同时因为被告工龄已满十年,要优惠15000元,被告就同意解除合同。被告不同意交纳房租,被告在2004年5月28日给原告交的32000元是购房款,2004年房价是80000元,按照现在公司的房价计算被告居住的房屋价款是210000元,要求将被告交的首付款32000元抵房款64000元,被告花费更换电表费350元、天然气初装费1500元、外墙保温1755元、装修费15000元,如果原告解除合同,应向被告返还上述费用,并且原告应补偿20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5月28日,被告张建兵向原告交纳住房集资款32000元。2004年8月11日,新疆鸿新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部与被告张建兵签订小区入住合约,给被告张建兵办理了入住。 2007年7月20日,原告鸿新公司(甲方)与被告张建兵(乙方)签订《集资住房合同》一份,约定:鸿新建设集团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将产权属于公司,位于呼图壁县东风大街142号鸿新花苑小区的1#、2#、3#住宅楼由职工按公司规定缴纳集资款的方式集资住房:一、乙方必须是公司在职在册职工。二、乙方自愿申请集资甲方住宅楼,经甲方同意,乙方按甲方集资标准贰万叁仟元,居住甲方位于XXX室房屋,该房屋面积为87.77㎡。三、乙方集资的房屋必须是本人居住,不得将该房租赁或借给他人或者亲属居住,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房屋。乙方在合同期间,不得私自交换住房,甲方不得在合同期间擅自调整住房。四、乙方属于集团退休及内退人员,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不能居住该房,限三个月内搬出。将集资款退还乙方合法继承人。五、甲方房内水、电、暖、气等设施齐全。乙方居住时必须爱护使用。不得擅自变动设施,影响楼房的整体系统效果。六、乙方在装修楼房时,禁止更改房屋的主体结构。如有更改,一经发现,由乙方全部负责更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在装修时,必须将装修方案提前报甲方审核,同时缴纳2000元装修押金,如出现更改房屋主体结构等现象,立即禁止施工。乙方在装修时必须保证其他住户上、下水等公用设施的畅通,并服从物业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影响他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按实赔偿损失。七、乙方享受集团公司的集资住房后,不再享受集团公司职工购房其他优惠政策。八、乙方有特殊情况必须退房时,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退房。否则不予退房。但必须结清居住期间的费用。退房手续由物业管理部门出具住房期间的缴费证明,企管部、财务部共同办理。九、乙方必须服从物业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时交纳水、电、暖、有限电视、天然气等费用,如不按时交纳,经物业部门反映后,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十、甲方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或住房政策调整时,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必须服从甲方住房调整政策。十一、甲方住房现有的设施,乙方居住后另行新增设施、装饰装潢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乙方如有损坏甲方的住房,必须恢复原状,否则甲方有权从其集资款中扣回损失以做赔偿。十二、乙方在集资住房期间如有意购买现居住房,可与甲方协商购买。十三、如果乙方被甲方解聘、辞退或自动离职,乙方必须在三个月内将房屋退回甲方,若三个月后还没有退回房屋,从第四个月起甲方收取每月叁佰元的房租,从集资款中扣除。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签字盖章后同具法律效力。十五、如有变动,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合同。 2015年3月18日,被告张建兵向原告提交辞职报告,因个人身体原因辞去工作。2015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张建兵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集资住房合同、辞职报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收据、入住合约等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原告新疆鸿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兵于2007年7月20日签订的《集资住房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张建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新疆鸿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12000元及自2018年10月20日至搬出房屋之日租赁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新疆鸿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张建兵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齐梦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诚
判决日期
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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