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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热力总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6733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
联系方式:0472-5901572
注册时间:1991-01-19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乌兰道4号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蒸汽热供应,城市集中供热,热水及蒸汽供应,供热采暖;采暖管道设施的维护、检修、更新改造、施工;房屋租赁;供热费的收缴;热计量装置的销售、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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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热力总公司与包头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内0203民初4182号         判决日期:2019-11-25         法院: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包头市热力总公司与被告包头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头市热力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丽、王晨和被告包头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包头市热力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管网建设费1674022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74022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30日起算至付清为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相继为其开发的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项目向原告申请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经原告与被告共同协商核算,确认新增供热入网面积121776.36平方米,供热入网费(即管网建设费)按照每平方米50元收取。上述项目入网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入网费用,至今尚欠原告1674022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包头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供热管网入网总面积为289906.2平方米,建设费收费有每平方米50元和每平方米38.5元两种标准。被告应当支付的管网建设费数额为13729986.3元,已经支付了12631453.5元,欠付金额为1074532元。该数额不是最终对账结果,双方还需要进一步对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被告开发建设的小区需纳入集中供热范围,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同意管网建设费用按照每平方米50元和每平方米38.5元两种标准执行。其中每平方米50元标准所涉及的面积为223356.31平方米,每平方米38.5元标准所涉及的面积为66549.89平方米,两项面积共计289906.2平方米。原告称拆网费24000.8元应当从总额中核减,剩余数额即是被告应当支付的管网建设费。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了12631453.5元,其中包括414000元热计量装置费。原告认为本案只涉及一次管网和热力站,二次管网指的是从热力站出来后到热用户的部分,热计量装置是在二次管网中,故被告所支付的414000元热计量装置费与本案无关。双方称项目涉及很多个小区。被告认可双方对供热面积认定的最后时间是2017年10月17日
判决结果
一、被告包头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包头市热力总公司支付管网建设费1488532元; 二、被告包头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包头市热力总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48853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10月12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为止); 三、驳回原告包头市热力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包头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斌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婷
判决日期
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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