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豫龙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豫0103执4347号
判决日期:2019-11-27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郑州华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豫龙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39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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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豫龙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8018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王忠锋
审判员郭付功
审判员周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罗鑫
判决日期
201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