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金龙因与浙江友谊光电缆有限公司、中国邮电器材哈尔滨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黑高民申二字第374号
判决日期:2019-11-15
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鲁金龙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友谊光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公司)、中国邮电器材哈尔滨公司(以下简称邮电哈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四商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鲁金龙申请再审称:(一)鲁金龙与友谊公司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原判决因确定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错误,而导致本案被告主体错列邮电哈公司及管辖权错误。(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认定鲁金龙将友谊公司价款为1200810.72元的电缆销售给邮电哈公司,鲁金龙从邮电哈公司处收取友谊公司电缆款41.1万元,尚欠友谊公司电缆款237989.13元,所依据的证据系鲁金龙提交的,友谊公司在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鲁金龙与友谊公司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提供的证据即物资分公司清单(证据标号:五-22-6)及6张发货单复印件,该证据缺乏原始发货单等相关证据证明。(三)原判决认定友谊公司提供的关于诉讼时效期间方面的主要证据即孟国军的证人证言属于伪造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鲁金龙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刘东兴
代理审判员白捷
代理审判员李懋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安伟亮
判决日期
2019-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