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洪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岗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黑高民申二字第325号
判决日期:2019-11-15
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鹤岗市洪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洪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鹤岗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鹤民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洪安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洪安公司已经不欠电建公司任何款项。双方对过账,但始终未能对出任何结果。(二)电建公司施工的工程未完工,未竣工验收,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鹤岗市洪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孙仕富
审判员于效国
代理审判员王宝奎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铁
判决日期
2019-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