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与华东疗养院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号:(2014)锡滨马商诉保字第00102号
判决日期:2019-10-25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东疗养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华东疗养院银行存款人民币2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华东疗养院银行存款人民币2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如被申请人华东疗养院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申请人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胡正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洪光军
判决日期
2019-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