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分行申请执行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克执字第20号
判决日期:2019-10-03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阿立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阿吉买买提·玉素甫、热比古力·买买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阿吉买买提·玉素甫、热比古力·买买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阿吉买买提·玉素甫、热比古力·买买提在银行帐户的存款2963813.24元或查封、冻结阿吉买买提·玉素甫、热比古力·买买提所有的2963813.24元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马强
审判员刘思俊
审判员帕尔哈提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卢思明
判决日期
2019-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