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子财、骆校文等与东莞市天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东一法茶民一初字第6号
判决日期:2019-10-29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骆子财、骆校文诉被告东莞市天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泽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子财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浩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梁舒聪、姚嘉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两原告诉称,两原告为东莞市茶山镇新世纪丽江豪园丽水湾3号房屋的屋主,被告为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14年8月19日,因被告的管理不善,位于两原告房屋路边的绿化树突然倒下,将两原告所有的红桂木压断,造成两原告的红桂木严重断枝,严重损害红桂木的生命健康及其观赏价值,失去红桂木原有的观赏价值及药用价值等。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两原告赔偿财产损失3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天润公司辩称,一、被告提供的天气数据表明,2014年8月19日(即事故当日),是当段时间内(含事故前后三天)下雨量最大与风速最高的,尤其是日雨量皆为前三日的四百多倍,而日极大风速亦远高于前后几日。由此可知这次事故的发生是因为突如其来的特大降雨量和强劲风导致的,该事故宜断定为不可抗力。二、被告已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等管理文件对小区公共环境进行妥善管理。本次事件发生时,在东莞市茶山镇新世纪丽江豪园一期至五期整个小区并没有出现类似树木、房屋外墙、广告公告牌或者其他建筑物倒塌,可见被告已按合同完整地履行了管理义务,而丽水湾外面绿化带的绿化树突然倒下并非被告的管理方法所致,原告更不应指责被告管理不善。三、两原告提供现场查勘记录,据此主张被告承认损害其财产的事实不能成立,该证据只是证明事件发生,而被告并没有承认损害两原告的财产。四、根据侵权法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本事件中的绿化树(桉树)的所有权人并不是被告。五、根据两原告提供的现场查勘记录及被告提供的园艺树损害照片表明,压倒两原告园艺树的只是绿化树的小部分树枝,而绿化树的主干并没有压在两原告的园艺树上,并且园艺树所受损的树枝是否为枯枝及有实质损失不清楚。另园艺树只是部分受损坏,受到损坏掉下的树枝最多也只有0.1立方米,其价值远远不值30000元。六、根据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两原告主张案涉标的物损害是由于被告的管理不善,但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同时两原告要求赔偿30000元,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树木的种类、观赏价值和药用价值。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是位于东莞市茶山镇京山村新世纪丽江豪园丽水湾3号房屋的业主,而被告是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2014年8月19日,该小区绿化带的一棵绿化树(桉树)倒塌,压到两原告房屋园子里种植的一棵红檵木,造成该红檵木受损。双方对案涉红檵木的受损价值存在争议,两原告主张为30000元,而被告则表示不清楚。为此两原告申请对案涉红檵木的受损价值进行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并摇珠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作鉴定;后该鉴定机构作出“中检深【2015】司鉴030003号”司法鉴定报告书,鉴定案涉红檵木的损失价值金额为17000元。两原告及被告对该司法鉴定报告书不持异议。
另从被告提供由东莞市气象科技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天气数据显示:2014年8月16日至8月22日期间,每天的日雨量(毫米)分别为1、0.1、0、47.8、13、0.1、20.8,日极大风速(米/秒)分别为6.6、6.6、3.6、8.6、4.4、4.2、4.5。
以上事实,有房地产权证、现场查勘记录、天气数据、照片、司法鉴定报告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东莞市天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骆子财、骆校文赔偿17000元;
二、驳回原告骆子财、骆校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5元(原告骆子财、骆校文已预交),由原告骆子财、骆校文负担119元,被告东莞市天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6元;鉴定费3000元(原告骆子财、骆校文已交纳),由原告骆子财、骆校文负担1300元,被告东莞市天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龙泽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肖婵娟
判决日期
2019-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