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智民与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郗贾村村民委员会,陕西富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陕0203执142号
判决日期:2019-11-25
法院: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同智民申请执行陕西富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郗贾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203民初6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富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郗贾村村民委员会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智民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146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向陕西富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郗贾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陕西富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郗贾村村民委员会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由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郗贾村村民委员会向同智民支付赔偿款54980元;由陕西富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同智民支付赔偿款24980元,陕西富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郗贾村村民委员会各承担案件受理费75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121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富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16元(含执行费286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款账户,且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现另一被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郗贾村村民委员会与申请执行人同智民就该案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郗贾村村民委员会于农历2019年年底之前向申请执行人同智民支付赔偿款20000元;2、剩余案件款35600元由被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郗贾村村民委员会从2021年起每年农历年底之前向同智民支付8900元,并于2024年年底之前支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智民案件款共计55600元了结此案。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
判决结果
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9)陕0203执14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廉政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玉蓉
判决日期
2019-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