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劲博陈凯旭与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小容等借款合同纠纷不予受理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号:(2019)渝0104执异101号
判决日期:2019-09-10
法院: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陈凯旭与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称,本院查封的登记于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华诺国际一区3幢1单元301号房屋系其实际所有,请求中止对上述屋的执行。
本院查明,2015年11月30日,陈凯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委托重庆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华诺国际一区3幢1单元301号房屋,经两次拍卖流标。后我院以流拍价4861000元依法委托变卖,由竞买人重庆言重玖鼎商贸有限公司以4861000元最高价竞得。2017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2017)渝0104执恢121号执行裁定书》,确认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华诺国际一区3幢1单元301号房屋归重庆言重玖鼎商贸有限公司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本案中,本院已于2017年11月27日确认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华诺国际一区3幢1单元301号房屋归重庆言重玖鼎商贸有限公司所有,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已于当时执行完毕。案外人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异议,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期间,其异议申请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
判决结果
驳回王劲博的异议申请。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周毅
人民陪审员邓金凤
人民陪审员曾维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曾立生
判决日期
2019-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