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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4631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平
联系方式:0431-81150991
注册时间:1997-11-20
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699号
简介:
火电、水电、新能源(包括风电、太阳能、分布式能源、气电、生物质、核能)的开发、投资、建设、生产、经营、销售、技术服务、项目建设委托管理。供热、工业供气、供水(冷、热水)、制冷服务(由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煤炭的采购与销售(以上经营项目中经销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1小时锅炉燃用煤炭及其制品以及禁止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不在长春市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电站检修及运维服务。配电网、供热管网、供水管网的投资、建设、检修和运营管理业务。汽车充电桩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服务。粉煤灰、石膏综合利用开发、销售。燃烧煤烟污染治理服务。自有房屋租赁。电力项目科技咨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电力设施承试四级(申请人在取得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许可文件、证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电站发电设备及附件的生产、开发和销售(由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电力设备加工、安装、检修。冷却设备安装、维护。工程管理及设备试验服务。火电厂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环境工程设计、环境污染治理运营。环保成套设备的研发、销售。信息安全技术服务、咨询与评估。危险废物处置。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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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五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17民辖终30号         判决日期:2019-07-03         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东莞市五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19)粤1781民初4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东莞市五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在广东省阳春市签订了《合作开发广东及湖南等省份风电项目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的,双方在该《框架协议》第一条约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作开发包括广东省阳春回头龙80MW-100MW风电项目在内的三个项目。《框架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即按照协议内容开展阳春回头龙风电项目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为项目立项工作做准备性工作、多次召集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相关人员研讨项目工作、聘请第三方机构为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等。在上诉人组织到阳春市进行实地考查并与相关部门洽谈该项目工作中,被上诉人也派人参加,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在阳春市。2018年5月,阳春市回头龙风电场项目被列为广东省陆上风电第二批开发建设项目,上诉人已实际履行了涉案合同内容,被上诉人未按照《框架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给上诉人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综上,本案应由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框架协议》第二条第3点约定,上诉人应当履行的行为是项目测风、立项与核准、取得接入系统批复,办理核准所需要的各单项(评审)报告,可研、电网接入批准文件和各单项(包括与项目核准有关的可研、土地、环保、水保、气象、地震、水文、文物、林业、节能评估、安全评估等)的批复文件,协助办理土地证、开工许可证、并网验收法定许可证等项目开工前的手续和文件,并配合甲方完成建设、运营等阶段的全部协调工作。上诉人虽然可能为履行框架协议做了一定前期的准备性工作,但这些工作并不是实际履行《框架协议》的义务,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裁定将本案移送给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处理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判决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19)粤1781民初41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唐德森 审判员罗志华 审判员冯俊雅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曾金莲 书记员茹晓珊
判决日期
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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