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福岩建材有限公司与宁夏裕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宁0522财保16号
判决日期:2019-11-15
法院:海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宁夏福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夏裕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宁夏首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海原县交通运输局工程款11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宁夏福岩建材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宁夏裕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宁夏首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海原县交通运输局工程款115万元,期限为一年,从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夏福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徐占旗
二○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李小燕
判决日期
2019-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