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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裕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婧
联系方式:13389562741
注册时间:2017-11-30
公司地址:海原县政府东段南侧
简介:
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安装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特种工程;土石方工程;模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设计;室内装潢工程及设计;管道维修工程;工程机械设备维修及租赁;楼宇清洁;外墙粉刷;石林养护;工业管道清洗;爆破与拆除工程;拆迁工程;古建筑工程;花卉、苗木、草坪的种植及销售;塑胶跑道、人造草坪及其他运动场面材料的销售及施工;建材经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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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福岩建材有限公司与宁夏裕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宁0522财保16号         判决日期:2019-11-15         法院:海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宁夏福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夏裕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宁夏首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海原县交通运输局工程款11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宁夏福岩建材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宁夏裕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宁夏首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海原县交通运输局工程款115万元,期限为一年,从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夏福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徐占旗 二○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李小燕
判决日期
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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