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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方式:0755-82026586
注册时间:2005-09-28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简介: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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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侯建芳、李俊英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粤民初13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03-01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侯建芳、李俊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7年6月20日,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侯建芳签署了一份《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后于同日及同年8月4日双方先后签署了三份《中国中投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分三笔达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总金额为52377万元,质押股票为侯建芳持有的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证券代码为002477),质押数量共计24924万股。为办理前述股票质押手续,2017年6月14日、2017年8月4日,李俊英向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配偶同意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声明书》,声明其作为侯建芳的配偶及财产共有人,同意侯建芳申请该笔股票质押交易融资。前述第一笔、第二笔融资期满后,因侯建芳申请延期,李俊英于2018年6月18日再次向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配偶同意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声明书》,同意前述延期质押交易。根据前述业务协议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约定,侯建芳发生违约情形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自侯建芳违约发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并进行违约处置,违约金=(初始交易金额+未偿还利息)×0.05%(日)×违约天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依约提供融资52377万元。但2018年6月21日,前述第一笔和第二笔融资跌破平仓线,第3笔跌破预警线后,侯建芳并未依约于T+1日14:30之前提前购回,也未对第三笔进行补仓,已构成违约。2018年7月23日,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公告,告知侯建芳所持有的全部雏鹰农牧的股票被司法冻结。同年7月26日,该公司再次公告,告知前述股票全部被轮候冻结,同时说明侯建芳质押给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24924万股构成违约。前述违约事件发生后,侯建芳至今未履行回购义务,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约有权要求侯建芳偿还全部融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同时要求其赔偿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发生的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损失。李俊英系侯建芳的配偶,该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其已同意侯建芳进行前述股票质押融资,前述融资债务依法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偿还。另前述业务协议第七十二条并约定,双方因本次交易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移交给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请求:1、判令侯建芳立即偿还原告融资本金523770000元;2、判令侯建芳向原告支付融资利息(利息由两笔组成,其中以406770000为计算基数,从2018年6月20日起计至2018年9月20日(不含)按年利率10.56%计算,从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56%计算,暂计至2018年8月20日止为7278471.2元;以1170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36%从2018年6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8月20日止为1240200元);3、判令侯建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初始交易本金金额与未偿还利息之和为计算基数,按日利率0.05%从违约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8月20日为12912424.49元);4、判令侯建芳赔偿原告律师费20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300000元。5、判决确认原告对侯建芳质押给原告的24924万股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为002477)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2、3、4项诉讼请求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李俊英对前述第1、2、3、4项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7、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侯建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侯建芳的住所地为河南省,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故此,请求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侯建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侯建芳负担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秦红梅 审判员郑捷夫 审判员潘晓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朱丽潔
判决日期
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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