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梅与哈尔滨市哈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黑01民辖27号
判决日期:2018-01-31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春梅与被告哈尔滨市哈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春梅诉称,2017年8月2日上午,其乘坐364路从哈西终点上车到通江商场站,因驾驶人员操作不当致其受伤住院,其在医院住院8天,哈尔滨市哈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是车辆的所有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要求哈尔滨市哈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一、判令哈尔滨市哈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医疗费282元;二、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待司法鉴定后另行追加。三、鉴定费、诉讼费由哈尔滨市哈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认为,对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运输始发地、目的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该院辖区内,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哈尔滨市,故该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8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以原告乘坐被告运营的364路公交车,其目的地在道里区,道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由管辖权,故本案不属该院管辖,应由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判决结果
本案由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曲海涛
审判员端木繁辉
审判员周志杰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马欣悦
判决日期
2018-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