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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995-8379684
注册时间:1999-12-29
公司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火车站镇解放北路2331号一号办公楼
简介:
陆上石油、天然气、炼油、石油化工的生产、销售;陆上石油、天然气勘查;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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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维云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新2122民初179号         判决日期:2018-01-25         法院:鄯善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维云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维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红、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材料款94200元;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起诉的理由是:2011年原告给被告下属的化工厂供应Q235通风管一根及DN1.7、DN1.0法兰4片,因被告未将以上材料及人工、机械的费用核算到总工程款中,所以对上述材料及人工、机械的费用没有给原告结算。当时由于原告是个人,石化厂对个人的账目无法做账,让原告等。2014年石化厂将原告维修的项目移交给油建公司,但对该笔材料及人工费等共计94200元,没有进行核算。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脱没有付款,故请求法院依法裁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辩称:1、原告是公民个人,企业不可能在个人处购买材料。2、原告诉求中陈述的事情发生在2011年,本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3、原告陈述是施工中材料物资款未付,但是原告无法陈述清楚自己具体干了哪些工程。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吴维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吐哈石化厂证明、收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吐哈油建公司2014年分包工程结算书、被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零星项目竣工验收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吐哈石油化工厂在通风道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盖章,确认该工程验收合格,合同价款30万元,注明材料全部由乙方新疆吐哈油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供应。2011年11月7日的工程签证单上载明石化厂通风道再造项目施工单位系新疆吐哈油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2月13日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与新疆吐哈油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石化厂顺酐车间鼓风机通风道改造施工合同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吴维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78元,由原告吴维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师碧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焦卉
判决日期
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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