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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视丰德影视版权代理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125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建锋
联系方式:010-59214990
注册时间:2008-03-06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院2号楼1至2层商业104
简介: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版权代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进出口;企业形象策划;工艺美术设计;技术推广服务;影视策划。(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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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报业集团与中视丰德影视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0304民初42472号         判决日期:2019-03-25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报业集团诉被告中视丰德影视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报业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玲、刘栋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视丰德影视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169000元及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标准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6933.3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明确上述请求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旗下某报社与被告于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月12日、2017年1月13日、2017年3月14日、2017年3月21日、2017年7月26日分别签订了6份《中视丰德与晶报社宣传合作协议》,就被告的企业以及制作的影视作品在晶报版面进行了刊发广告宣传,约定合作费用分别为45000元、30000元、60000元、30000元、30000元、49000元,共计244000元,并约定于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以转账的方式一次性付清宣传费用。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仍拖欠广告款169000元。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所主张的事实均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原告请求的利息系以2017年1月13日、2017年3月14日、2017年3月21日、2017年7月26日分别签订的涉案协议约定的款项60000元、30000元、30000元、4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别自上述协议约定的付款最后期限即2017年1月20日、2017年3月21日、2017年3月28日、2017年8月2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已于2018年7月4日向原告支付广告费75000元,履行了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月12日分别签订的涉案2份协议的付款义务,其他4份协议的付款义务未履行。 以上事实,有《中视丰德与晶报宣传合作协议》、《深圳报业集团广告合同》、晶报版面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视丰德影视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报业集团合作费用16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30000元、30000元、49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7年1月21日、2017年3月22日、2017年3月29日、2017年8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债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报业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1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陈凯 人民陪审员曾桂胜 人民陪审员戴苏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思琦(代)
判决日期
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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