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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普兰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力臣
联系方式:010-67902771
注册时间:2009-07-31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317号楼-1至1层5单元317-3内一层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环保机电设备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不得从事实体店铺经营)、矿产品(不含煤炭及石油制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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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普兰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青岛用和恒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鲁0202执2486号         判决日期:2019-11-11         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普兰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用和恒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的(2017)鲁0202民初5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青岛用和恒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普兰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xxx元及并偿付逾期付款损失(以xxx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青岛用和恒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普兰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偿付货款xxx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其中以xxx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以xxx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北京普兰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对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青岛用和恒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普兰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9月1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2019年9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3、2019年10月22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4、2019年11月5日本院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刘琨 审判员张林 审判员钱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丁浩文
判决日期
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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