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庆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发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浙1181执95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11-04
法院:龙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庆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发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181民初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庆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何发明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庆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144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何发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何发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何发明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何发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何发明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信息。因被执行人何发明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执行标的垫付款1448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17.2元尚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何发明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何发明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控制被执行人何发明。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何发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何发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9)浙1181执9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员项水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曾林蕴
判决日期
2019-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