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元森与齐齐哈尔建华机械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黑民申2391号
判决日期:2017-11-03
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胡元森因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建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民终2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胡元森申请再审称,其与建华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建华公司将辖区内的耕地交给胡元森耕种,耕种土地面积为327.59垧,承包费357054.00元。合同签订后,胡元森已经按照约定交纳各项费用,2012年5月,建华公司工作人员又要求胡元森交纳33420.00元押金,当时说保证其来年能种上地,并未说是补交承包费。建华公司超出合同约定收取申请人33420.00元押金属于滥收费,应当予以返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胡元森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郭延泽
审判员李鑫
审判员王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卓
书记员李婷婷
判决日期
2017-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