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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建华机械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49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云卿
联系方式:0452-2651672
注册时间:2003-12-26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双华路19号
简介: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3月17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金属铸、锻加工,金属加工机械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及机械修理,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服装、防静电工作服及普通劳保用品、家具制造,谷物、豆类、牧草种植,农机配件批发、零售,化肥零售,装卸搬运,仓储服务(危险品除外),停车场服务,房屋、场地出租,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玉米、水稻、小麦、杂粮收购,汽车租赁,汽车修理与维护,铁路货物运输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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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元森与齐齐哈尔建华机械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黑民申2391号         判决日期:2017-11-03         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胡元森因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建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民终2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胡元森申请再审称,其与建华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建华公司将辖区内的耕地交给胡元森耕种,耕种土地面积为327.59垧,承包费357054.00元。合同签订后,胡元森已经按照约定交纳各项费用,2012年5月,建华公司工作人员又要求胡元森交纳33420.00元押金,当时说保证其来年能种上地,并未说是补交承包费。建华公司超出合同约定收取申请人33420.00元押金属于滥收费,应当予以返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胡元森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郭延泽 审判员李鑫 审判员王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卓 书记员李婷婷
判决日期
201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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