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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贵恒商贸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彩霞
联系方式:0379-60667772
注册时间:2011-09-05
公司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西路8号1号楼307室
简介:
钢材、建材、金属材料及制品(不含贵金属)、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电子产品、文具、日用品、五金、工具、电线电缆、矿产品(不含国家禁止经营的)、黄金饰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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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贵恒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豫0311民初1028号         判决日期:2017-09-04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洛阳贵恒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恒公司)诉被告王少锋及第三人洛阳浩德鑫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德鑫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向荣、雷艳红,第三人浩德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丽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少锋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及应诉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贵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6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2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24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免息借给被告16万元用于购买开元壹号4-2-1302号房子。同时约定被告分别于2014年5月16日和11月16日向原告归还所借款项,每次归还8万元。但协议签订后,被告没有按时还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被告未履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 被告王少锋缺席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第三人浩德鑫公司辩称,浩德鑫公司的客户王少锋因购买开元壹号4-2-1302号房子,公司有一个首付款分期的活动,可以给王少锋介绍贵恒公司,由该公司给王少锋提供借款,王少锋和贵恒公司之间签订借款协议,由贵恒公司把这笔款支付给第三人浩德鑫公司,后贵恒公司依约付款。因此,王少锋支付的首付款20余万元中有16万是他借贵恒公司的钱。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以及法庭上的陈述、辩论,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6日,王少锋向浩德鑫公司交纳定金1.4425万元以预定浩德鑫公司出售的开元壹号4-2-1302号房屋。浩德鑫公司当时针对购房者开展首付款分期付款活动,王少峰购买上述房屋需支付首付款20.6525万元。同月24日,王少峰向浩德鑫公司先交纳该房屋首付款3.21万元,后王少峰经浩德鑫公司介绍向贵恒公司借款16万元用于分期支付上述房屋剩余首付款。当日,王少峰和贵恒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贵恒公司出借给王少峰16万元,王少峰须在2014年5月16日和2014年11月16日前分别向贵恒公司归还8万元。若王少峰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每逾期一天,王少峰须按每期未归还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向贵恒公司支付违约金。王少峰还向贵恒公司出具两份金额分别为8万元的借款借据以及金额为16万元的付款委托书及承诺书各一份。2013年12月5日,王少锋作为买受人和作为出卖人的浩德鑫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王少锋向浩德鑫公司购买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夏门街与开元大道交叉口开元壹号(二期)4幢2单元2-1302号房屋一套,约定价款为68.6525万元,王少锋于2013年12月5日向浩德鑫公司支付购房款20.6525万元,剩余房款48万元以按揭方式付清。2013年12月12日,浩德鑫公司收到贵恒公司支付的16万元后,给贵恒公司出具收据一份,写明今收到贵恒公司4-2-1302号首付款拾陆万元整。并于同日,浩德鑫公司给王少峰出具首付款(分期)16万元的收据一份。浩德鑫公司向本院提交其给王少峰开具的首付款发票一份,显示金额为20.6525万元。后因王少锋未依约还款,贵恒公司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被告王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贵恒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万元; 被告王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洛阳贵恒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3.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740元,由被告王少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党育 代理审判员李培 代理审判员武淑娟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张月
判决日期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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