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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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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恩龙诉汪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吉行申287号         判决日期:2019-11-05         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李恩龙因诉汪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汪清县住建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24行终1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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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基本事实为,2007年6月19日汪清县住建局下属单位汪清县百草沟镇建设管理所为李恩龙颁发了案涉他项权证。2015年5月李恩龙以汪清县住建局为被告、李刚为第三人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及赔偿诉讼,诉请:1、确认汪清县住建局为李刚发放三套房权证(02368、02369、02340号)和李恩龙的三个他项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汪清县住建局赔偿违法行政造成李恩龙的经济损失371000元及利息损失。在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理中,李恩龙与汪清县住建局达成和解协议,由汪清县住建局赔偿李恩龙7万元钱(已付)并负责办理三套房权证(02368、02369、02340号)的过户手续及土地使用权证。李恩龙申请撤诉,敦化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5)敦行初字5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李恩龙撤回起诉。2018年3月,李恩龙再次以汪清县住建局为被告、李刚为第三人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包括本案在内的三个诉讼,请求确认汪清县住建局为李刚办理产权证号为02368、02369、02340号他项权利登记行为违法。 再审申请人李恩龙诉称,李恩龙于2007年6月13日与汪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刚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李刚用5套房屋产权证进行抵押,李恩龙曾前往汪清县百草沟镇房产管理所对其合法性进行确认,确认合法后李恩龙借给李刚371000元。后因李刚不按协议约定及时办理抵押手续,李恩龙再次到百草沟镇房房产管理所确认其合法性,发现李刚恶意串通汪清县百草沟镇房屋管理所所长王亚杰发放伪造的产权证,导致李恩龙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李恩龙向百草沟镇党委反映了房管所伪造房屋产权证的事实后,镇党委负责人收回了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但又违法向李刚发放了02340、02368、02369号房屋产权证并为李恩龙办理了他项权证。由于李恩龙的他项权证是汪清县百草沟镇房管所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李恩龙认为上述抵押权不能实现所致损失应由汪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赔偿。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并支持李恩龙的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确定汪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李刚办理的产权证号为02340、02369号房屋初始登记及他项权利登记行为违法,判决汪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赔偿李恩龙债权损失本金371000元,利息自2007年6月14日至2019年4月30日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判决结果
驳回李恩龙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合议庭
审判长刘吉红 审判员孔德岩 审判员戴秋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于婷婷
判决日期
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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