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分行与阿图什建宝选矿有限公司、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中西矿业有限公司、刘建民、王爱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新执27号
判决日期:2017-06-01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民初18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的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阿图什建宝选矿有限公司、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中西矿业有限公司、刘建民、王爱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院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6)新民初18号民事判决指定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介雪峰
审判员李元生
代理审判员马云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周军
判决日期
2017-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