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新区蓝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珠海怡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林成蔚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珠香法执字第2165号
判决日期:2017-06-15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令,被执行人珠海怡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5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经发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珠海怡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及房产,经评估、拍卖,设备无法成交;而房产,已拍卖成交,但款项尚不足清偿抵押权人(另案申请执行人)的欠款及支付工人(另案申请执行人)工资。经向辖区内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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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审判长陈七林
审判员谢健宇
审判员王普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廖健斌
判决日期
2017-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