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三明市鸿升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闽0402执2452号
判决日期:2017-04-25
法院: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鸿升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闽0402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全案申请执行标的包括本金224842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谢清执行,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三明市鸿升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三明市鸿升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报告财产,并向被执行人三明市鸿升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三明市鸿升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对被执行人三明市鸿升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三明市鸿升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证券、车辆登记、股权登记信息,该案目前实现债权金额0元。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三明市鸿升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2016)闽0402执245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陈耕耘
代理审判员侯懿玲
代理审判员林川宾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林萍
判决日期
2017-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