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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三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8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航
联系方式:028-85541971
注册时间:1997-10-20
公司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2号楼28层2801号、2803号、2804号
简介:
工程造价咨询(甲级);工程招标代理(甲级);(以下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工程监理、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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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刚、谢福高等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川1825刑初42号         判决日期:2019-10-24         法院:天全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谢福高、姚刚、王标犯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8年7月24日、8月3日、8月30日召开了庭前会议,于2019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小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夏征宇及辩护人邱达宽、被告人谢福高及辩护人易泰宇、被告人姚刚及辩护人鄢卫东、被告人王标及辩护人王乐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18年10月25日天全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同意后,于2018年11月19日恢复审理并重新开始计算审理期限。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姚刚、王标被蒲江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致本案中止审理,2019年9月30日中止事由消失后,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2日,天全县龙湾湖景区景观打造和滨河公园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龙湾湖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并在四川日报刊登。2013年3月25日,被告单位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福高主持召开董事会决定,组成四川华某建设集团天全项目部,由被告人姚刚具体组织运作实施、被告人王标协助。随后,华某公司安排工作人员联系四川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龙湾湖项目投标。2013年4月16日,龙湾湖项目开标,华某公司以11635万元的报价、10%的投资回报率列为合格中标候选人第一名。2013年4月22日,天全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华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截止案发,龙湾湖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经四川蜀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龙湾湖项目的合计造价为95462913.74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单位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前期与政府部门接触,取得政府的认同后,找了两家公司帮助参与投标并最终中标,中标价为11635万元,被告人谢福高是直接主管人员,被告人姚刚、王标是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犯罪单位及直接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指控事实、罪名及证据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邱达宽提出被告单位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有一定客观原因,主观恶性不大,其犯罪行为亦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结合当前党和国家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精神,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谢福高对指控事实、罪名及证据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易泰宇提出被告人谢福高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没有造成损失,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其导致犯罪的原因既有主观上的法律意识淡薄,也有市场经济下建筑行业普遍不规范的客观原因,结合当前党和国家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精神,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 被告人姚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证据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鄢卫东提出:1.本案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串通投标的目的并非是为了损害政府利益而获得超出正常利润之外的非法利益,其主观恶性不大,且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结合被告人姚刚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2.四川蜀通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天审[2018]第009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得到了发包方、承包方的共同认可,该审核结果合法有效,应当作为案涉工程结算价款的认定依据。 被告人王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证据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王乐勇提出被告人王标主观恶性不大,犯罪行为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失,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结合当前党和国家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精神,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的犯罪行为,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的经营状况,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请求对王标免予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2年底至2013年初,天全县龙湾湖景区景观打造和滨河公园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龙湾湖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前,被告单位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谢福高、总裁姚刚、副董事长王标等人先后多次与天全县政府进行洽谈,取得了天全县政府投资意向认同。2013年3月22日,龙湾湖BT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并在四川日报刊登。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谢福高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决定组成四川华某建设集团天全项目部,由被告人姚刚具体组织运作实施,被告人王标协助,该项目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济责任由姚刚、王标承担。随后,华某公司安排工作人员联系四川远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发公司)、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羊公司)参与龙湾湖项目投标,并协助远发公司、君羊公司与天县人民政府签订报名所需的《协议书》。君羊公司、远发公司参与投标所需保证金各200万元,由王标负责筹集;远发公司需缴纳的信誉金1000万元,由华某公司筹集400万元、姚刚通过龙某筹集600万元;君羊公司需缴纳的信誉金1000万元,由华某公司筹集。君羊公司、远发公司投标文件由姚刚安排华某公司经营部联系制作。2013年4月16日,龙湾湖项目开标,递交投标文件的仅有华某公司、远发公司、君羊公司三家公司,华某公司被列为合格中标候选人第一名。2013年4月22日天全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全市政公司)向华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随后与其签订《天全县龙湾湖景区景观打造和滨河公园BT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116350397元。 2018年11月20日,经四川三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并与建设方、施工方确认,该工程竣工结算的审定金额为102701279元。经四川蜀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龙湾湖项目建安工程费用(成本)为95462913.74元。 另查明:被告人姚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谢福高、王标于2019年10月10日分别主动预缴罚金20万元、18万元、1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实: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商信息资料、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天府函[2012]63号《关于采取BT项目建设滨河公园有关事宜的批复》、天府函[2012]117号《关于龙湾湖景区打造项目相关事宜的批复》、天发改投资[2012]103号《关于天全县滨河公园建设项目的批复》、天发改投资[2012]154号《关于天全县龙湾湖景区景观打造项目立项的批复》、天全县政府2012年第八次常务会议纪要、天市政司呈[2013]1号请示文件、天发改投资[2013]7号《关于核准龙湾湖景区景观打造项目和滨河公园建设项目打捆招标事项的批复》、《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资料领取登记表、招标文件递交签到表、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表、开标记录表、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通知书、《天全县龙湾湖景区景观打造项目和滨河公园建设项目BT投资合同》、《天全县龙湾湖景区景观打造项目和滨河公园BT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关于成立天全县龙湾湖及滨河公园BT工程建设项目部的报告》、《关于成立天全县龙湾湖及滨河公园BT工程投资机构设置的决定》、聘任书、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3月25日的《会议纪要》、《关于龙湾湖和滨河公园相关事宜的请示》、天全县人民政府2013年第11次常务会议纪要、《关于龙湾湖和滨河公园BT项目回购事宜的批复》、华某公司、君羊公司、远发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信誉金等凭证、投标保证金、信誉金流向示意图、华某公司相关财务记账凭证、天全县人民政府与华某公司、远发公司、君羊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天全龙湾湖景区景观打造项目和滨河公园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证人谢某、林某、吴某、岳某、陈某、刘某、皮某、龙某、赵某1、赵某2、王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姚刚、王标、谢福高的供述与辩解; 4.四川蜀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单位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姚刚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谢福高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王标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 五、涉案天全县龙湾湖景区景观打造和滨河公园建设项目超出工程投入成本的人民币七百二十三万八千三百六十五元二角六分,予以追缴,由天全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接上交国库。 (被告人姚刚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议庭
审判长王钰 审判员柯斌 审判员封玉洁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睿
判决日期
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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