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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任骊风
联系方式:029-83851017
注册时间:2016-11-23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西关正街115号
简介:
自来水生产、销售;授权范围内的资产经营管理;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维护,供水材料生产、销售、水质检测服务,水资源开发利用,节水新技术开发、推广应用,二次供水管理运营及维护;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公路路面工程施工、公路路基工程施工,场地租赁,供电线路维护(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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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麦娃与西安市临潼区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陕0115民初4451号         判决日期:2019-10-14         法院: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麦娃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麦娃及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为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麦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建房款10000元,并支付原告资金占有费19500元(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03年5月9日起到2019年8月8日止,以年利率12%计),共计295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有费(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12%计);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公司职工。2003年,临潼区自来水公司给职工集资建房,同年5月9日,原告给该公司交集资建房款10000元。之后,该公司更名为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可被告虽建房,但一直没有给职工分配,原告多次催要房屋,被告一直回答说房子无法分配。原告催要集资款,被告以无法出账拒付原告。据此诉讼,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现被告是2016年11月23日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与原告所诉讼的事实和请求没有法律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麦娃系临潼区自来水公司职工。2003年5月9日,该公司收取李麦娃集资建房款10000元,并向李麦娃出具《收款收据》一份。当年底,该房建成后,因故一直未能向李麦娃交付。2016年11月23日,临潼区自来水公司改制注册成立西安市临潼区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后李麦娃在无法得到房屋的情况下,多次催要集资建房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收款收据》、《情况说明》、《公司名称变更声明》、《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临潼区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函》、《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临潼区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函》、《营业执照》及本院调取的《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区自来水公司单位性质的批复》等证据在卷。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西安市临潼区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麦娃集资建房款100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03年5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计269元,由西安市临潼区第一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永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左春 书记员焦红妮
判决日期
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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