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萍、山东蓝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鲁1325民初6222号
判决日期:2019-10-14
法院: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侯萍与被申请人山东蓝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侯萍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蓝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侯萍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蓝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侯萍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刘飞鸿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慧
判决日期
2019-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