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中医医院与李承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川1002民初2495号
判决日期:2019-10-12
法院: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内江市中医医院与被告李承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内江市中医医院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内江市中医医院撤诉。
本案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382元,由原告内江市中医医院承担
合议庭
审判长张义
人民陪审员易元莉
人民陪审员蓝云秀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庞远征
判决日期
2019-10-12